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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与“油条”,驰名商标的合理保护界限之争

发布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4 18:28:51.0    浏览次数:501

案例十七: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烧烤者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头条”与“油条”,驰名商标的合理保护界限之争

 

关键词: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 合理界限 利益平衡

【基本案情】

抖音公司系第11752793号、第13563638号、第23130298号、第23130299号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分别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及第38类“通过计算机软件提供信息传送服务”等商品、服务上。抖音公司诉称,其持续对上述商标进行宣传,在计算机程序等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开设早餐店售卖油条、豆浆等食品,在餐馆招牌、菜单、食品包装、店铺装潢、员工服装、微信公众号、网站、招商加盟广告及展览会等多处大量使用 标识,使用引人误认的广告语、宣传材料、海报,构成侵害其驰名商标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今日油条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裁判要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今日油条公司等在售油条等食品过程中以及在宣传“今日油条”加盟项目过程中使用标识,属于商业性、识别性使用行为,可以产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涉案四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和第38类,与被诉标识使用的第30类、第43类商品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含义、颜色等构成要素上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区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今日油条公司等具有混淆故意或已造成公众实际混淆,故今日油条公司等不构成普通商标侵权。

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头条”“今日头条”属于常用词汇,使用在新闻资讯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抖音公司在餐饮领域不具有现实利益,双方在该市场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今日油条公司等未对驰名商标造成弱化、贬损或丑化,亦未存在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故即使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亦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本案中对涉案四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没有审查的必要性。

今日油条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今日油条”与“今日头条”区别明显,其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今日头条”手机APP的运行界面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二者的广告语及海报存在差异,故今日油条公司等的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应当是在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之下的有限垄断,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需慎防将其扩张为“全类保护”,如何合理划定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是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判断是否构成跨类混淆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量:1.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商标性使用;2.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的关联类似度;3.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4.权利商标的显著性以及相关公众的关注度;5.被诉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混淆的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已实际产生混淆的后果。在合理划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并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淡化时,应当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知晓程度、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并以被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对应的相关公众为主体,判断驰名商标与被诉侵权商标之间是否达到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并认为二者具备相当程度联系的高度。总而言之,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限制,在合理划定的边界内维持利益平衡的格局。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的诉讼请求,抖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今日头条等知名商标认驰问题,且原告系国内知名自媒体公司,自立案起即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及高度关注。本案判决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划定保护界限,既要防止对自由表达、适度模仿的过度限制,更要避免对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空间的随意挤压。本案对驰名商标淡化构成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显著性”判断、“相关公众”内涵以及淡化行为具体类型等重点问题的考量因素及定性进行了详细阐述,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本案裁判结果准确把握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限制竞争之间的利益平衡,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于如何理解商标侵权与自由竞争的法律界限、明确合理借鉴与市场混淆的区别、鼓励商业创新和保障竞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影响力本案获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者说》选用。

案件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332号

合议庭:韦晓云(审判长、承办人)  丁  丽   刘小鹏

法官助理:冯海青、林新宇

书记员:黄嘉文、何月影